为满足人民群众春节、藏历新年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需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6年春节、藏历新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临时)报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许可原则
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第一、公开公平”原则,严格落实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控制经营总量,拟定在我县县城设立2个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经营资格,确保许可工作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二、报名事项
报名时间:2025年12月21日—12月28日(上午 8:30-12:30,下午 15:30-18:30),逾期不予受理;
报名地点:隆子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中间楼东边3楼);
报名材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扫二维码自行下载);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市场主体);
三、抽签流程
材料审核:报名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由应急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抽签候选人名单,并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候选人抽签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抽签实施:抽签现场候选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场参与,按随机顺序抽取号码确定中选资格,抽签结果当场公示;
替补机制:中选者放弃资格或不符合后续要求的,按抽签顺序依次替补。
四、许可办理
中选者需在抽签结果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应急管理局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经审核及现场核查合格的,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
五、经营条件
(一)选址要求
1.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门店,建筑面积应在10㎡-200㎡之间,且与学校、医院、幼儿园、集贸市场、集中供养中心、加油站、加气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最小100m距离,实行专店经营、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的安全管理方式。
2.不得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3.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以及桥下、涵洞内。
4.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得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不得选择阻碍消防救援的区域。
(二)消防安全要求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禁明火。
2.不得采用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三)电气安全要求
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得有明接头。
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得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四)经营安全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3.不得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得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6.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五)安全管理
1.负责人、销售人员应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门店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建立销售台账备查。
7.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六、相关要求
1.中选者必须本人实际经营,严禁转让、出租、出借或倒卖许可证,违者吊销许可并列入失信名单;
2.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两关闭、三严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储存、销售行为,接受监管部门常态化检查;
3.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烟花爆竹零售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事实,由县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
七、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893-7342005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2026年隆子县春节、藏历新年期间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隆子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