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业主单位、各施工装修企业及广大市民、群众:
为坚决维护隆子县良好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地方相关管理规定,现就严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装修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过程中,以及广大市民、群众修建、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严禁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在非指定消纳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二)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严禁向河道、农田、道路两侧、公共区域倾倒。
(三)严禁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覆盖,杜绝沿途遗撒、带泥上路。
(四)严禁擅自设立、指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私拉乱倒、雇无资质车辆清运。
三、处置要求
(一)隆子县建筑垃圾指定消纳及资源化处理场所地点为:隆子县隆子镇吉塘社区雄哲沟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厂。工程建设、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至该场所,实行定点投放、规范处置。处置厂联系人:次仁桑珠,联系方式:13518989975。
(二)市民、群众修建、装修垃圾应在相应施工区域指定点位临时集中堆放并自觉做好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清运至指定资源化处置厂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和倾倒。
(三)运输车辆须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落实防尘防遗撒措施,服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
四、监督与处罚
(一)隆子县城市管理局将联合相关执法部门、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夜间严查,对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明确处罚标准如下: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中单位实施该行为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实施该行为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结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具体细化处罚标准,对一般情形下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行为,适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适用200元以下罚款。
(三)鼓励广大市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同时,请相互转告、广泛宣传,共同维护我县建筑垃圾管理秩序。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93-7346868
本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隆子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