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证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有林乡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有林乡镇的所在地、林区、村庄、农田周边有林地带以及与森林相邻的道路、景区等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年全时段禁止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相关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域内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四、宣传与巡查:各有林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林管站要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大巡查密度,收缴在禁放区内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制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监督与举报: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做到在有林区域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并有权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隆子县公安局)
0893—7342225(市生态环境局隆子分局)
0893—7342979(隆子县交通运输局)
0893—7342005(隆子县应急管理局)
0893—7342271(隆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9(隆子县消防救援大队)
六、违规处罚:在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通告施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隆子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