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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子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2019-01-03 11:15:00 来源:隆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规范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从专业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县政府委派代理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帮助县政府草拟、审定、修改合同、协议、声明、决定等法律事务文书; 

(五)根据县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县政府重大、复杂的合同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谈判、签约活动,对合同的内容、手续及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尽力避免县政府遭受比必要的损失; 

(六)帮助县政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县政府建立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时,从法律上提供咨询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县政府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同时,协同县政府保卫部门,调解处理县政府干部职工内部之间的纠纷;

 (九)解答法律咨询,对县政府遇到的日常法律问题提供法律解释或提出依法处理的方案、途径和步骤。

(十)受托县政府委托,办理其他县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报酬和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双方协定执行。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县政府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 

第九条  在聘期间,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县政府法制办对受聘的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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