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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子县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2019-01-20 16:43:00 来源:隆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管理科学性和透明度,推进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和《西藏自治区关于完善和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藏财预字【200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各寺庙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预算单位编制,上报县财政局审核,汇总,经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批后下达年度收支预算。预算编制基本原则是:预算内外收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不列赤字;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支出,按照人员经费、公共经费和项目支出的顺序安排预算。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四条  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按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测算支出需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实行“两上两下”,具体程序如下:

“一上阶段”。县财政局下发编制年度预算的相关通知后,各预算单位根据通知精神,及时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财政局。

“一下阶段”。县财政局按照各单位上报的预算计划严格审核后,下发部门预算调整意见。

“二上阶段”。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下发的调整意见,对本单位预算进行调整完善后上报县财政局。

“二下阶段”。县财政局将各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审核汇总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后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  部门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后,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设置会计机构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严格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及时编报用款计划,支付相关资金,严格按照进度执行年度支出预算,依法核算单位各项资金。单位财务人员严格负责日常报账、票据审核工作,严格履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做到无预算无支出,严禁未批先支。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序时进度加快预算行,按季度对预算执行进行考核,坚决杜绝年底突击花钱或结转下年使用等现象。本年未使用的资金,确为结余资金的财政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已纳入预算的基本支出报销程序具体为:一是日常公用经费零星开支(5000元以下),由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对票据进行审核,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支出;二是单笔金额较大(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及5万元以下的专项业务经费,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审核,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三是所有工程项目资金支出及开支5万元以上的专项业务经费,由本单位财务人员审核,报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审批事项,一是各单位财会人员务必审核好该笔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每项支出业务要依法取得合法合规票据,要充分利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等工具,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该项支出的合同、支出清单等相关佐证资料进行审核并一同归档记账;三是对各类工程项目资金审核,注册地非山南市区的建设公司,要预征税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核,未在本县税务部门缴纳预征税金的一律不能拨付资金,项目拨款务必审核、收集并归档项目招投标资料、项目合同、监理项目进度、质量审批意见,验收资料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用途开支,不得用于弥补公用经费及转嫁“三公”经费开支,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执行的政策性民生资金,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核实,按时间进度,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及时兑现,所有政策性民生类资金,在上级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务必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分季度兑现的资金,每季度末月25号位,确因上级资金未到位的要在年度会计期间内兑现到位,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   对于县政府安排的切块资金:支农资金、扶贫配套资金、教育配套投入资金、文化大发展资金等,在预算正式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资金具体分配单位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方案中可预留10%的应急资金,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通过后送财政局备案,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财政资金应有的效益。审批程序:一是方案已确定的项目资金,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开支;二是方案预留的应急资金开支,根据实际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开支。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是向税务机关备案并缴纳甲方印花税,二是向财政局备案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款程序:工程项目拨款在相关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由甲方项目实地负责人、项目监理按照进度和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拨款意见、建议,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呈请分管县级领导及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支付项目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负主体责任,分管县级领导负领导责任,县财政、审计对各部门、各单位财务负监督责任。

县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对各项资金开支及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审核,财政部门资金支付依据《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领导签章进行拨付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资料齐全性,严格审核并归档,本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资料齐全及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财政局加大财务监督指导工作,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执行及会计资料进行督察, 对会计信息失真、票据不合法、清单等佐证资料不齐全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责令整改,对财务违法行为,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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