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子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政府采购工作,县财政局按照本细则监督政府采购,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第五条县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拟订年度全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责采购方式及变更审批、进口产品采购核准;
(四)受理供应商投诉;
(五)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做好上级政府采购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县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县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
(二)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具体负责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三)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咨询工作;
(四)编制县级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负责采购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七条 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定采购预算;
(二)组织采购货物或服务验收;
(三)将采购资料报送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备案;
(四)受理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好答复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由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采购。各单位有推荐采购代理机构的,以单位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推荐;无推荐的,委托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推荐。
第九条 为促进我县企业发展,各单位在平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条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磋商;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按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六条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需求明确、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以减少采购环节,节约采购费用。
第十七条未达到采购标准的,各采购单位按财政局要求进行备案并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方式批复、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采购活动记录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资料。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六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县财政局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六章 政府采购业务总流程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业务总流程分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实施三个部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及时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制定采购计划,填报《县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按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开展采购。
第三十二条采购项目结束后由采购人按规定及时成立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较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由采购人邀请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明确专人,每季度末统计全县政府采购信息,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并按规定上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财政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通知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财政局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列入我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或者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局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列入我县代理机构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我县的采购代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局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财政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的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29日隆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隆子县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试行)》(隆政发〔2019〕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