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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1
文号:
发布机构: 隆子县人社局(公务员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组配分类: 社会服务
发文日期:

​隆子县根治欠薪十条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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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子县根治欠薪十条硬措施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源头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主体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各乡(镇)和业主单位要对所属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落实等方面负责,加强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县人社局要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受理查处等工作。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由根欠办组长约谈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报组织部门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启动前,向县人社局提交必要的资料,申领《劳动用工许可证》,并完成项目用工人员的备案手续,以确保用工的合法性。

(三)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将用工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设立实名制考勤通道,实行线上线下“双考勤”的同步管理。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项目用工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及实名制考勤。若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整改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四)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伤保险缴纳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中标合同价的3%0.3%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工伤保险,并进行备案,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若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担保函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开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业主单位依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用的比例为:①土木、建筑、市政、交通类工程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5%缴存;②水利、电力、通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类工程按工程合同造价的20%缴存;③矿业企业按上年应付工资额的80%缴存。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确保专用账户资金充足,不得因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专用账户,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六)实行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完善的用工管理台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做到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工程项目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妥善保存用工管理台账,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备查。

(七)实行维权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公开项目基本信息、负责人、欠薪投诉电话及维权渠道等信息,并将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及工资发放凭证每月进行公示,项目业主单位和属地各乡(镇)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抽查,确保工资足额支付到位。

(八)实行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县人社局依据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监管,每年进行ABC三个等级认定,对A级企业降低缴存比例(1%)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B级企业降低缴存比例(2%),C级企业提高缴存比例(6%),其结果作为推荐全市认定“守法诚信用工企业”的重要依据。

(九)实行联合惩戒措施制度。县人社局按季度向社会公布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在政府扶持资金、采购、招投标、融资、市场准入、税收、评优、交通等方面依法依规进行限制,增加其失信成本。

(十)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部门协同,业主单位和乡(镇)、村(社区)落实好监管责任、属地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及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工作。业主单位在拨付项目工程款时,向项目属地乡(镇)、县人社局、信访局征求是否存在“双拖欠”问题。项目验收时,各乡(镇)要提供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核查情况,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不发生欠薪问题。对未落实上述制度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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