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智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隆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内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县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政府工作部门、其他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清单以外各类议事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权限,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定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按照有效期制度进行明确标注;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要求抓好落实;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部门报送备案。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及时增减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隆子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隆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