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子县司法局关于公布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25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4个)
1、隆子县国家保密局
2、隆子县档案局
3、隆子县教育局(体育局)
4、隆子县公安局
5、隆子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6、隆子县财政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隆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8、隆子县自然资源局
9、隆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隆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1、隆子县交通运输局
12、隆子县水利局
13、隆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科学技术局)
14、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15、隆子县商务局(投资促进局)
16、隆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17、隆子县应急管理局
18、隆子县审计局
19、隆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隆子县统计局
21、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2、隆子县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
23、山南市生态环境局隆子分局
24、隆子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25、隆子县气象局
三、有关事项
(一)上述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像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及时隆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县司法局)重新审核、备案,同时在隆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
(四)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隆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县司法局)备案。
隆子县司法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