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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516
文号:
发布机构: 隆子县住建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文日期: 2026-06-27 07:35

隆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领域履职尽责不到位企业单位名单的公告

时间: 2026-06-27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藏建市管〔2024〕215 号)等规定,隆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对建筑工程领域履职尽责不到位企业单位名单及相应处理措施予以公告。

一、2026年4-6月检查情况及存在不良行为企业

(一)总体情况。期间,我县住建领域统筹推进新建、续建在建项目18个。开复工后持续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累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6轮次,排查梳理安全隐患174处,依法下达停工通知书15份、整改通知书6份,以刚性处罚倒逼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经过跟踪督办、复核验收,全部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完成率100%,有效防范化解施工安全风险。

(二)不良行为企业及处理情况(共7家)

1.湖南省第四工程限公司: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                       

2.中铖浩铭建设工程(雅安)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中标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问题,该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扣除信用分4分。

3.湖南麓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相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扣除信用分12分。

4.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建施工现场存在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岗履职问题。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扣除信用分2分。

5.成都交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该行为违反藏建市管〔2024〕56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6.西藏源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在隆子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等问题,该行为违反《藏建市管〔2024〕56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扣除信用分2分。

7.平措次仁(身份证号:5422261991******16):作为隆子县LLX基层政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该行为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共1家)

(一)成都交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山南边境管理支队5个边境检查站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

(二)列入黑名单的依据及管理期限。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以上监理、设计单位因履职尽责不到位,严重违反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现决定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

(三)黑名单管理措施。

1.在黑名单管理期间,禁止上述监理参与隆子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理活动。

2.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上述单位在监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万无一失。

3.对于上述单位新承接的项目,将严格审查其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履职能力,要求其提供详细的监理工作方案,并进行重点审核。

(四)申诉途径。若被列入黑名单的监理、设计单位对本决定存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隆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希望各企业单位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共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隆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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