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被评估认定为失能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护理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社会保险“第六险”。
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背景和意义
当前,全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长快,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已经成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要加快建立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关工作6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3次列入国家五年规划。国家层面,从2016年起,经过9年49个城市的试点,制度效能显现,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1+17”完整的制度体系,具备条件并要求全国全面推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自治区2025年、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连续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列为重点工作,同步将稳妥有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内容。
出台《西藏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契合我区发展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培育银发经济、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减轻失能人员个人及其家庭在护理费用、照护人力投入等方面的负担,妥善解决“一人失能、全家失衡”难题。
三、制度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系统集成,用3年左右时间,构建形成成熟定型的长期护理保障体系,满足我区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需求。
基本原则是:坚持单独险种、独立运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覆盖全民。坚持分步实施、统筹推进,2026年从覆盖职工参保人员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到2028年底,实现行政区域内制度全覆盖。
四、主要内容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基金筹集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大数法则”、“共济原则”,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
职工缴费费率为0.3%,其中,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额度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0.15%,单位缴费额度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15%;同步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15%,下调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额外增加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缴费额度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在职职工参保,个人缴费额度为我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15%,与在职职工单位缴费同步从基本医保费率中平移0.15%作为其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起步阶段,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额度为我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5%左右,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统一过渡到0.3%左右,由个人和财政按1∶1比例分担。18周岁以下人员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但不缴费,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在户籍地参保。
为多渠道减轻参保人员缴费压力,《实施方案》设置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的共济渠道,且不受个人账户家庭共享最低余额规定限制。同时对我区边境居民、“6065人员”、获得“遵行四条标准”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僧尼、医疗救助对象、低收入人口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分类资助。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待遇
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参保人员经失能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居家护理(包括居家个人护理和居家上门护理)、机构护理、社区护理。
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按照不同参保类别和不同服务方式,分层分类确定待遇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最高享受每人每月1400元的护理费用保障,后期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待遇水平。此外,为保障制度的长效运行,在我区初次参保满3个月开始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三)长期护理保险的运行管理
失能评估: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区互认。在当前不具备实施条件情况下,主要依托医疗、养老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建立评估专家组的形式实施评估。
定点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具备相应资质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各级各类医疗、养老、护理、托养照护等机构,均可自愿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协议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经办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
五、实施时间
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从2026年9月1日起参保缴费,重度失能职工参保人员从2026年12月1日起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待居民参保工作启动后,统一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