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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取用水行为强化地下水保护的法律告知书

2025-10-24 23:08:36 来源:网信隆子

各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广大用水户:

为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公众树立“认识地下水、珍视地下水、参与地下水保护”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水资源国家所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用水(含地下水)相关法律要求及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取用水核心法律规定

除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合法取水权后方可取水。

特别明确:公共供水管网已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其取水申请将依法不予批准。

二、重点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除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方可取得取水权

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①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②取水许可总量已达控制总量的地区申请增加取水量;

③可能严重损害水功能区使用功能;

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

⑤公共供水管网已能满足用水需求却新建自备设施取用地下水;

⑥可能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⑦备案项目未按规定报送备案;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同时明确: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设施设计批准的取水量。

(三)《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必须同步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须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补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要求;

②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③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及节水规定;

④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⑤水资源紧缺或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⑥违法开垦种植并取用地下水。

三、隆子县区域取用水整改要求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隆子县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1.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须于2025年1115日前完成取用水相关手续办理。

2.对拒不办理、超期仍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将视为非法取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监督举报渠道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主动举报违法取用水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893-7342640

请各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用水户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取用水行为,共同守护隆子县水资源安全与生态平衡。

特此告知。

 

     隆子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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