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广大用水户:
为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公众树立“认识地下水、珍视地下水、参与地下水保护”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水资源国家所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取用水(含地下水)相关法律要求及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取用水核心法律规定
除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合法取水权后方可取水。
特别明确:公共供水管网已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其取水申请将依法不予批准。
二、重点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除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方可取得取水权。
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①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②取水许可总量已达控制总量的地区申请增加取水量;
③可能严重损害水功能区使用功能;
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
⑤公共供水管网已能满足用水需求却新建自备设施取用地下水;
⑥可能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⑦备案项目未按规定报送备案;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同时明确: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设施设计批准的取水量。
(三)《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必须同步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须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补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①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要求;
②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③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及节水规定;
④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⑤水资源紧缺或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⑥违法开垦种植并取用地下水。
三、隆子县区域取用水整改要求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隆子县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1.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须于2025年11月15日前完成取用水相关手续办理。
2.对拒不办理、超期仍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将视为非法取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监督举报渠道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主动举报违法取用水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0893-7342640
请各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用水户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自觉规范取用水行为,共同守护隆子县水资源安全与生态平衡。
特此告知。
隆子县水利局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