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隆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不断推进法治卫生健康建设,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隆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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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执法机构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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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周舟 |
隆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 |
隆子县辖区卫生监督 |
2603092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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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多吉次仁 |
隆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 |
隆子县辖区卫生监督 |
26030922013 |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山南市有关卫生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裁决权等。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如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隆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执法监督电话
隆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投诉电话:0893-7342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