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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2025-11-17 11:05:32 来源:​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隆子县林业和草原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执法证号

工作单位

 执法区域

1

    达瓦

     副局长

  26030954007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隆子县

2

  德吉曲珍

  二级主任科员

  26030954004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隆子县

3

  索朗玉珍

  四级主任科员

  26030954001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隆子县

4

  旦增加措

  二级主任科员

  26030954005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隆子县

5

   南木琼

  四级主任科员

  26030954006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隆子县

6

  多吉江村

   专技人员

  26030954003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隆子县

三、执法权限

1.对辖区内森林、草原、野生动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4.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限。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审核;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5.陈述申辩与听证;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隆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执法监督电话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投诉电话:0893-7342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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