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主体名称: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二、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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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执法证号 |
工作单位 |
执法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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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达瓦 |
副局长 |
26030954007 |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
隆子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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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德吉曲珍 |
二级主任科员 |
26030954004 |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
隆子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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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索朗玉珍 |
四级主任科员 |
26030954001 |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
隆子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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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旦增加措 |
二级主任科员 |
26030954005 |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
隆子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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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木琼 |
四级主任科员 |
26030954006 |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
隆子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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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多吉江村 |
专技人员 |
26030954003 |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 |
隆子县 |
三、执法权限
1.对辖区内森林、草原、野生动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 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涉嫌违法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4. 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限。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审核;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5.陈述申辩与听证;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救济渠道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隆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隆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执法监督电话
隆子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投诉电话:0893-734225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