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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2025-11-17 16:04:04 来源:隆子县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要求,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原则,将农业、牧业、渔业、宅基地及乡村振兴领域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与区域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名称:隆子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址:隆子县振兴路1号

监督电话:0893-7342245

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职责:负责县域内农业、牧业、宅基地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涵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资经营规范、动物防疫、农机安全、耕地保护、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养殖管理、宅基地审批后监管、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领域,维护涉农市场秩序与群众合法权益。

执法权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权;统筹处理跨领域交叉违法案件,开展立案、调查、审核、处置全流程执法。

二、执法依据

(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涉农业废弃物部分)等。

(二)自治区层面规章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等。

三、核心执法清单

(一)行政处罚事项(共7大类28项)

农资经营类(5项)

1. 销售假劣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的;

2. 肥料包装标签残缺/虚假标注,农资台账未按规定建立或记录不规范且逾期未改的;

3. 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农资的;

4.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5.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过期失效农资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产品及所得,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

动物防疫类(6项)

1. 未落实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养殖场所防疫条件不达标且逾期未改的;

2. 未经检疫运输畜禽、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的;

3. 违规处置病死、染疫畜禽及产品的;

4.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无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5. 养殖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

6.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耕地保护类(4项)

1. 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2.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

3. 违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的;

4. 逾期未恢复违规占用耕地原状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600-1000元罚款(永久基本农田按上限处罚)。

农业废弃物类(3项)

1. 露天焚烧秸秆、违规堆放秸秆造成污染的;

2. 养殖粪污直排乱排、未按规定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

3. 随意丢弃、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5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加重处罚。

畜禽养殖类(4项)

1. 养殖企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

2. 私屠滥宰畜禽、屠宰病死或染疫畜禽的;

3. 未取得养殖许可擅自开展规模化养殖的;

4. 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添加剂的。

处罚标准:没收产品及工具,处2000元-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关闭养殖场所。

宅基地类(4项)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 超出批准面积建设宅基地、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3. 非法转让、出租宅基地的;

4. 逾期未拆除宅基地违法建筑的。

处罚标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可并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1000元;其他宅基地违法情形参照上述标准依法处罚。

  农机类(2项)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无证驾驶的;

2. 套用、伪造农机号牌,违规载人载货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2000元罚款;没收非法号牌及相关设备。

(二)行政强制事项(共4项)

1. 查封不合格农畜产品、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

2. 扣押高毒农药、过期饲料、违禁农资、染疫畜禽;

3. 查封违法占用耕地的施工设备、造成污染的养殖生产场所;

4. 对逾期不拆除的宅基地违法建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行政检查事项(共5大类16项)

1. 农资监管类

检查内容:农资质量抽检、进货台账核查、索证索票情况检查;

检查频次:每季度1次,年度全覆盖。

2. 养殖防疫类

检查内容:防疫措施落实、防疫条件核查、检疫证明抽查、疫病防控抽检;

检查频次:常态化巡查+季度抽检。

3. 农机安全类

检查内容:操作资质核查、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检查频次:每半年1次,节假日专项检查。

4. 农业生产类

检查内容:耕地保护巡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核查、农田水利设施合规检查;

检查频次:年度全覆盖+动态抽查。

5. 宅基地类

检查内容:审批后建设合规性、闲置宅基地盘活、流转备案、权属争议核实;

检查频次:季度巡查+年度核查。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1. 罚款金额超5万元的违法案件;

2. 涉及耕地破坏(一般耕地10亩及以上、永久基本农田5亩及以上)、跨乡镇涉农纠纷的案件;

3. 引发10人以上联名投诉的农畜产品安全、宅基地纠纷案件;

4.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5.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价值超10万元的案件;

6.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引发舆情的案件。

(五)“轻微不罚、首违免罚”事项清单(7项)

1. 首次未张贴农产品产地标签,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首次少量(≤500ml/500g)使用过期低毒农药,主动销毁涉案农产品的;

3. 首次未建立农资进货台账,当场补建且近2年无同类违法记录的;

4. 宅基地建设首次轻微超面积(≤5平方米),主动整改的;

5. 首次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当场补建且未造成危害的;

6. 农机未按期检验,逾期不足30日且主动补检的;

7.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执法工作制度

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全环节通过文字、音像全程记录,执法档案归档留存不少于3年;

2.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法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执法,每年参加不少于30学时法律及业务培训;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区分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明确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标准,杜绝随意执法;

4. “综合查一次”制度:整合多领域检查事项,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同类检查不超过2次,减少对生产经营干扰;

5. 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五、执法程序

1. 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发现违法线索;

2. 核查线索属实后立案,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3. 案件材料提交审核(重大案件需法制审核);

4.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执法决定(重大违法行为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 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结果.

执法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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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线索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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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线索核查:确认事实→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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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调查取证:现场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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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案件审核:材料+法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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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作出决定:下达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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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结果公开:7个工作日内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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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执法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隆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执法统计信息公示说明

截至本公示发布之日,本单位未发生县域内农业农村、渔业及宅基地领域相关违法执法案件,暂无对应执法统计数据(含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涉及金额、行政检查开展次数、覆盖主体数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件等)。

后续若产生相关执法案件,将在年度统计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隆子县人民政府官网-农业农村局专栏、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公开统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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