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隆子县藏语委办(编译局)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不断推进法治编译建设,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隆子县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工作单位 执法区域 执法类别 证件号码 有效期限 备注
1 洛桑旦增 主任
(局长) 男 隆子县藏语委办(编译局) 隆子县 行政执法 26030976002 2026年5月31日
2 亚杰 副主任
(副局长) 女 隆子县藏语委办(编译局) 隆子县 行政执法 26030976004 2026年5月31日
三、执法权限
《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行政检察权。
四、执法依据
【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用字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行业窗口应当提供双语服务。
五、执法程序
六、执法监督电话
隆子县藏语委办(编译局)单位举报投诉电话:0893-73424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