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要求,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文旅建设,现特将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执法主体
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山南市有关文化、旅游等涉及行政职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执法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山南市隆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本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五、执法监督电话
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
举报投诉电话:0893-7343223。
隆子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