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隆子县消防救援大队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如下: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6.《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8.《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1.《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1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1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5.《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1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17.《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8.《西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9.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隆子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主体信息(2025年),详见附件1。
三、执法权限和职责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3.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统筹协调消防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相关行业部门落实直接监管责任,重点聚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工业企业、沿街店铺、出租房(民房)及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方面事故防控工作。
5.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6.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落实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研究落实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消防产品使用领域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9.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0.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1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12.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3.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14.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5.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7.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18.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1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
四、执法机构
隆子县消防救援大队,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雄哲路,办公时间(工作日,具体以山南市政府规定为准):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联系方式:(0893)7343119。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详见附件2。
六、救济渠道
1.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渠道)
①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二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万元以上罚款,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⑥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3。
八、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由于大队未单独建立专门的法治审核机构,也未配置专职法治审核人员。辖区内消防执法相关的法治审核工作,均统一由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统筹负责,涵盖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认定等全部执法事项的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工作合法合规、程序规范,详见附件4。
九、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详见附件5。
十、轻微不罚、首违免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6。
十一、消防行政执法统计年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7日)
1.共检查企业及单位744家,出动执法人员1488人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583份。
2.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共发现火灾隐患1153处,督促整改隐患1153处,隐患整改率100%。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1家,已全部完成整改。
3.执法决定情况。行政许可:受理5件,办结5件,准予许可5件,不予许可0件。行政处罚:立案查处2起(警告),罚款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0家,停止使用0家。
附件4:山南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6:隆子县消防救援大队“轻微不罚、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