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县执法管理秩序,切实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保障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与城市环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聚焦市容环境、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燃气安全等重点领域,推行“日常巡查+专项整治+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管理突出问题,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检查对象
全县城区范围内沿街商户、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餐饮企业、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燃气经营及使用单位、园林绿化养护单位、垃圾清运处置企业等。
三、检查内容及频次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全年常态化检查)
1.市容秩序。检查临街商户“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整治占道经营、店外作业、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挂乱晒等行为;查处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空间行为。日常巡查每日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每月1次。
2.垃圾管理。检查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查处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检查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卫生保洁及设施完好情况。日常巡查全覆盖,专项检查每季度1次。
(二)市政设施管理(全年常态化检查)
1.城市道路。检查占用、挖掘市政道路审批手续,整治未经审批擅自挖掘、超范围挖掘、施工围挡不规范、路面修复不及时等问题;排查道路坑洼、井盖破损、护栏缺失等安全隐患。日常巡查每周2次,专项检查每季度1次。
2.照明设施。检查城市路灯、景观灯等照明设施亮灯率、完好率,查处擅自拆除、迁移、损坏照明设施行为。日常巡查每周1次,专项检查每季度1次。
(三)园林绿化管理(全年常态化检查)
1.绿地保护。检查公园、广场、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绿地养护情况,查处擅自侵占绿地、砍伐树木、采摘花草、破坏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日常巡查每周2次,专项检查每季度1次。
2.树木养护。检查树木修剪、病虫害防治、移植审批情况,查处违规修剪、移植、砍伐树木行为。专项检查每半年1次。
(四)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全年常态化检查)
检查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超规格设置、破损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招牌;清理违规设置的条幅、喷绘、灯箱等临时性广告。日常巡查每日1次,专项检查每季度1次。
(五)燃气安全管理(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1.燃气经营。检查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充装许可、从业人员资质,查处无证经营、违规充装、储存燃气等行为。专项检查每季度1次,重大节假日前专项排查1次。
2.燃气使用。检查餐饮企业、商户、居民小区燃气使用安全,排查燃气管道老化、泄漏、违规改装、使用不合格燃气具等隐患。专项检查每半年1次,投诉举报即时核查。
(六)建筑工地管理(施工期常态化检查)
检查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扬尘管控、噪音治理、车辆冲洗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查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违规夜间施工、扬尘污染等行为。日常巡查每日1次,专项检查每月1次。
(七)建筑垃圾监管(全年常态化、施工期重点检查)
检查城区内建筑工地、拆迁工地、装修施工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手续办理情况;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处置、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质、密闭运输、车身冲洗、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运输、沿途遗撒滴漏等情况;严查违规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违规转运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日常巡查每日1次,专项检查每月1次,重点区域、夜间时段不定期抽查。
四、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执法人员分片包干,对城区重点区域、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开展常态化徒步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行为。
2.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制定专项方案,集中力量开展整治行动,形成执法震慑。
3.双随机抽查。依托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燃气经营、垃圾处置、户外广告等领域开展抽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
4. 联合检查。联合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5.非现场检查。运用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手段,提升执法精准度和效率。
五、工作要求
1.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处罚裁量等环节,确保执法合法合规。
2.坚持文明执法。推行“说理式执法”,注重教育引导与处罚相结合,杜绝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
3.强化结果运用。建立检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对屡教不改、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并公示,纳入信用监管。
4.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执法技能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严格落实廉政纪律,严防执法腐败。
5.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隆子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工作调整,将及时修订完善。
隆子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