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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子县水利局2026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026-04-03 21:40:24 来源:县水利局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水利工作部署,规范隆子县水利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水资源、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保障县域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隆子县水利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等国家、自治区、市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隆子县水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隆子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及相关监管工作,覆盖县域内所有涉水利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工程。

二、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及内容

(一)水资源领域行政执法

1.检查事项

(1)取水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包括取水地点、数量、方式等)、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仍取水、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等行为。

(2)水资源费(税)征收缴纳情况:取水单位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税),是否存在拖欠、拖延、逃缴、拒缴等行为。

(3)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用水单位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并正常运行,是否符合用水定额标准,是否存在浪费用水行为;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行为。

(4)退水情况: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

(5)地下工程建设情况:对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备而未报备的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行为。

(6)水资源保护情况: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违法建设、排污等污染水源行为;是否违法开采地下水、破坏地下水涵养层;是否存在非法采砂、侵占河湖岸线等破坏水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

3.执法范围

隆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取水单位(包括工业、农业、建筑工程、生活取水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含支流、沟渠)、湖泊、水库、地下水开采区域及河湖岸线管理范围。

4.执法频次

(1)日常巡查: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全域性水资源巡查,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干流、建筑工程、重点取水口)。

(2)专项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综合专项检查。

(3)重点抽查:对规模以上取水户、曾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每季度抽查1次;对一般取水户每半年抽查不少于30%。

5.执法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无人机、水质监测设备等技术手段辅助执法;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核查,依法立案查处。

(二)水利建设项目质量领域行政执法

1.检查事项

(1)项目审批程序:水利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备案等手续,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行为。

(2)施工质量管控: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投标文件配备人员、关键人员在岗,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借资质等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隐蔽工程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3)监理责任落实:监理单位是否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是否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是否按合同约定配备人员;是否存在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是否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是否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监理日志、验收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4)工程验收管理:水利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合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是否擅自投入使用。

2.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

3.执法范围

隆子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及拆除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库、灌区、河道治理、防洪排涝、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等工程。

4.执法频次

(1)日常巡查: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质量巡查。

(2)专项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施工质量专项检查;每年开展2次监理责任落实专项督查(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专项核查。

(3)重点抽查: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每施工阶段抽查不少于2次;对曾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加大抽查频次,每月至少1次。

5.执法方式

采取现场勘查、资料查阅、抽样检测、座谈询问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质量核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质量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

1.检查事项

(1)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检查;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参建单位: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演练。

施工现场安全: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爆破作业等危险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设施设备安全:水利工程设施(水库、水闸、防洪堤等)运行是否安全,是否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特种设备是否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

(3)应急管理:是否制定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

(4)汛期安全:是否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防汛物资储备是否充足,防汛值班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3.执法范围

隆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水库、防洪堤、灌区、集中供水等水利工程设施;水利生产经营场所及危险作业区域。

4.执法频次

(1)日常巡查: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执法巡查,重点巡查水利工程设施、在建项目施工现场。

(2)专项检查:每季度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汛期(每年6-9月)每月开展1次汛期安全专项督查;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节前开展安全大检查。

(3)重点抽查:对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单位(如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每季度抽查1次;对一般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抽查不少于20%。

5.执法方式

采取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制度审核、应急演练督查、设备设施检测等方式;联合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实行“台账式管理、销号式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建立安全生产违法失信名单,强化信用监管。

(四)水土保持领域行政执法

1、检查事项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是否存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与方案批复是否一致。

(2)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方案批复要求,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推进;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同步验收,验收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报备验收资料。

(3)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落实方案确定的工程措施(拦渣、护坡、排水、挡墙等)、植物措施(植被恢复、绿化种植等)、临时措施(临时防护、表土剥离与保存利用等);措施实施质量、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有效发挥水土流失防治作用;弃渣是否堆放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确需新设弃渣场的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落实防护措施。

(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金额、缴纳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拖欠、漏缴、拒缴的情况。

(5)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理情况: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是否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监测,监测季报、总结报告是否按规定公开并上报;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落实情况,监测成果是否真实、完整。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检查是否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监理资质、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6)方案变更情况: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项目地点、规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作出重大变更;变更是否按规定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年第28号)《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西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3、执法范围

全县生产建设项目

4、执法频次

(1)生产建设项目:在建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扰动面积广、水土流失风险高的项目)每季度检查1次;一般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每半年检查1次;已投产使用项目每年检查1次,重点核查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及植被恢复效果。

(2)每年开展2次专项执法检查,分别在上半年(4-5月)、下半年(10-11月)开展,重点围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补偿费缴纳、隐患整改等核心事项开展专项核查。

5、执法方式

(1)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深入执法范围各类区域、生产建设项目现场,实地核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过现场勘查、拍照、录像、测量等方式收集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及时公开。

(2)书面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主体定期报送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监理报告、整改报告、验收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执法人员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核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充完善;对已完工未验收报备的项目,督促其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五)河道采砂领域行政执法

1.检查事项

围绕河道采砂全流程监管,重点开展以下检查工作,实现“全覆盖、无死角、重实效”的监管目标:

(1)许可合规性检查:核查采砂单位或个人是否持有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期限、总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等内容与实际作业情况是否一致;严禁无许可采砂、超许可范围采砂、超期限采砂,重点核查电子证照使用规范情况,确保“一船一证”落实到位。

(2)禁采管控检查:检查禁采区、禁采期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行为,重点排查堤防、控导工程、桥隧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采砂活动;核查禁采期内采砂机具是否按规定集中停放、封存,是否存在擅自启封作业情况;重点管控每年的汛期禁采期6月1日至9月30日禁采期及其他流域法定禁采时段的采砂行为。

(3)作业行为检查:检查采砂作业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规划要求,是否落实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明确的防控措施;是否存在超功率、超许可量采砂,是否采用破坏性采砂方式影响河势稳定;采砂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4)砂石采运管理检查:核查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执行情况,严厉打击虚开、伪造、套用采运管理单等行为;检查车辆是否装运无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是否存在违规接收、转运非法砂石情况;排查以河道整治非法采砂及违规处置疏浚砂的行为。

(5)生态环保检查:检查采砂作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是否存在破坏水生生物栖息地、影响水质的行为;采砂弃料是否按规定清理、堆放,是否及时恢复采砂区域河道原貌;核查可采区采砂前后河床变化监测落实情况。

(6)问题整改检查:对以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访举报查实的问题,检查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效果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反弹回潮现象;对“一案一查”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闭环。

(7)其他相关检查:排查非法砂场设置、砂石乱堆乱放等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检查采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完善;核查采砂车辆跨区域移动审批手续合规情况。

2.执法依据

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依法开展河道采砂执法工作,主要执法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市级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2026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相关工作要求

3.执法范围

本辖区内所有依法划定的河道(含干流、支流、沟渠、水库库区周边相关河道段)采砂活动及相关涉砂行为,具体包括:

(1)许可采砂区:经依法审批划定的可采区,涵盖采砂作业区域、砂石堆放区域、运砂通道及相关附属区域,重点监管县域边界重点河段(如涉及)的采砂活动。

(2)禁止采砂区:依法划定的禁采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河道堤防、护岸、闸坝、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生态敏感区;桥梁、输变电线路、通信光缆等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历史文化遗迹保护范围;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区域。

(3)过渡管控区:可采区与禁采区交界区域、河道采砂规划调整过渡区域、重点河段管控缓冲区,此类区域实行严格管控,严防非法采砂行为蔓延。

(4)涉砂关联区域:砂石堆放场、洗砂场、运砂车辆必经路段、采砂机具集中停放区域,以及河道整治、航道疏浚等涉砂工程作业区域,排查违规涉砂行为及安全隐患。

4.执法频次

结合辖区河道长度、采砂风险等级、季节特点及监管重点,实行“常态化巡查+重点排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执法频次机制,明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执法检查频次,确保监管不留空档:

(1)常态化巡查频次:一般河道段:每月执法巡查不少于1次,采用陆路巡查与水路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排查零星偷采、违规运砂等行为。

许可采砂区:每月执法巡查不少于1次,全程监管采砂作业合规性,核查采砂量、作业方式等是否符合许可要求,做好巡查记录。

禁采区(一般区域):每月执法巡查不少于1次,重点排查非法采砂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劝阻、制止违规行为。

(2)重点排查频次:高风险区域(如重要水利工程周边、生态敏感区、省际边界河段、以往非法采砂高发区):每周执法巡查不少于1次,实行“专人负责、分片管控”,必要时实行24小时值守巡查。

禁采期:全程实行每周1次以上全覆盖巡查,重点时段(夜间、暴雨过后、节假日)加密巡查频次,白天或夜晚巡查不少于1次,严厉打击“蚂蚁搬家式”偷采等违法行为。

汛期(6-9月,结合辖区汛期实际调整):每月执法巡查不少于2次,重点排查采砂行为对河道行洪能力的影响,严禁汛期非法采砂,及时清理涉砂障碍物。

(3)专项督查频次:每月开展1次专项督查,由局执法部门牵头,对各巡查片区执法工作落实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每季度开展1次全面排查,联合检察、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所有河道采砂区域、涉砂关联区域进行全覆盖排查,深挖陈年旧案及隐蔽性非法采砂行为。

(4)特殊情况处置:接到非法采砂信访举报、群众反映、媒体曝光或上级交办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一般线索当日核查完毕,重大线索24小时内核查并反馈进展;对卫星遥感影像比对发现的非法采砂问题线索,及时核实处置。

5.执法方式

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协同执法”的原则,结合科技手段与传统方式,创新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确保执法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具体执法方式如下:

(1)常态化巡查执法: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执法证件等装备,采取巡查模式,对辖区河道开展常态化巡查。巡查重点排查岸边采砂、砂石堆放、运砂车辆违规通行等行为实现“无死角”监管,及时发现、劝阻、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做好巡查记录、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工作。

(2)专项集中执法:针对禁采期、汛期、节假日等关键时段,以及非法采砂高发区、高风险区域,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执法行动,集中力量打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无证盗采、超许可采砂、以疏浚名义非法采砂、违规运砂等行为,取缔“三无”采运砂车辆非法砂场,形成执法震慑。

(3)协同联合执法:深化“河长+检察长”“河长+警长”协作机制,加强与检察、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符合检察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违规运砂线索,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4)科技赋能执法:视频监控、砂石采运管理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实现对河道采砂活动的智能化、精准化监管。在重点河段、许可采砂区、高风险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依托砂石采运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采运管理单电子化核查,提升执法效率。

(5)规范现场执法: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当场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采砂机具、砂石等强制措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一案一查”制度,确保案件查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6)信访举报核查执法: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地址,接受群众、媒体监督。对收到的举报线索,建立台账、分类处置、限时办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

(7)宣传引导执法: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台、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乡村广播、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禁采规定及执法工作要求,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引导采砂单位、个人依法采砂、规范作业,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参与、共同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行政执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办公室、质监办、水资源办、水保办、河长办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2026年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执法培训(含西藏自治区水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程序规范等内容),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合格资质。

(三)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落实检察建议书整改要求,强化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审核,杜绝执法不规范问题;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四)健全协作机制

加强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举报涉水利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执法责任

明确各办公室、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分工,将执法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执法工作有序推进;建立执法工作考核机制,将执法任务完成情况、案件查处质量等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注重宣传引导

依托“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节点,开展水利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和涉水利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在执法过程中做好普法工作,向违法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其主动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信息报送

执法人员要及时记录执法情况,每月汇总执法数据和工作进展,按要求报送上级水利部门;重大违法案件、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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